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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出现申报错误等问题怎么办?

来源:宏鹏 时间:2019-04-01 15:00:59浏览次数:1962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那么,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这些特殊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一

在汇算清缴截止前,我公司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错误该如何补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问题二

若出现逾期申报情形,我公司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

因不可抗力,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很可能无法完成纳税申报工作,这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问题四

我公司已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因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问题五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问题六

我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那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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