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的写法注意事项
来源:宏鹏财务 时间:2019-07-23 00:01:33浏览次数:1647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 单位,是 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 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 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 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