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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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因下列情形解散或者终止商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投资人决定解散;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事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